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4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檢(二)字第 194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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