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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1728 號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74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 1 條
在動員戡亂期間,自淪陷區私運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或自本國自由地區私運物品前往 淪陷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