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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55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123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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