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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5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