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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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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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