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38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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