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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