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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0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3)法檢(二)字第 56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用之用而收集或交付
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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