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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3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93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補、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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