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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32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87 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
之爆裂物或軍用槍、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