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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38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