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 罰金。 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