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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2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1 條
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
免除其刑:
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
    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三、犯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
四、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
五、犯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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