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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