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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