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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01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