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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4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69)法檢(二)字第 2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87 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
之爆裂物或軍用槍、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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