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