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