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3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05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7 條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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