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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34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