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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8)台刑(二)字第 231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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