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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4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7)台刑(二)字第 58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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