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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6.2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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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72)法檢(二)字第 74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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