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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3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法律研究室(61)台法研字第 222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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