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總 字第 10504007340 號函訂定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 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第十一次 所務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秘 字第 11201000430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