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銘研字第 10411000460 號函訂定全文 18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銘文字第 10710 001370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效 (原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新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