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秘字第 10108004780 號
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秘字第 1030800700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秘字第 10608003620
號函修正第 1、3、4 點條文;增訂第 5、11 點條文,原第 5~9 點
條文遞改為第 6~10 點條文,原第 10~12 點條文遞改為第 12~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務部廉政署廉秘字第 1120800568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