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文文字第 1
011000024 號函訂定全文 16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宜檢定文字第 107
10001670 號函修正名稱、第 1、3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附件二及附
件三之一、第 8 點條文附件四之一、第 11 點條文附件四之二、第
16 點條文附件五;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稱: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