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所總第 100000179 5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所總字第 1 090006767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