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000100642 號函 訂定全文 19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綜字第 1120200172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新名稱:法務部 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