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臺灣臺北監獄北監教字第 0992501111 號
函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教字第 100250006
8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07
21000020 號函修正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07
21000180 號函修正第 5、9、1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0921
000400 號函修正第 3、4、9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北監秘字第 109
21000770 號函修正第 1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