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板執秘
字第 0990200176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 99 年 03 月 14 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祕字
第 1010200058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3~5、8、9、11、12 點條文;
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檔案開放應用須知;新名
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秘字
第 1060200825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零六年十
月十八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秘字第
10802004560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秘
字第 10802011390 號函修正第 2~14 點條文;增訂第 15 點條文;
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秘字第
10902002590 號函修正全文 15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新北執秘
字第 10900010790 號函修正第 1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
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