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屏執政字
第 0982200305 號函修正全文 15 點;並自 98 年 7 月 10 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屏執秘字第 1
012200066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1、2、7、9、10、12、15 點條文;並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
範;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