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房字第 971870 號函副送 法務部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