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雄執
一字第 094110000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雄執三
字第 095130006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雄執秘字
第 0980001668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並自 98 年 6 月 4 日起實
施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雄執秘
字第 1010200405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
價須知;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
價須知)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雄執秘字第
10202001240 號函修正第 8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一
百零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雄執秘字第
10902005250 號函修正第 2、4、6、10、11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
附件三;並自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