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看守所訂定發布全文 2 點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臺灣臺北看守所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1000300
07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2 點;並自 100 年 3 月 3 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新名
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總字第
1091100982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