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一日臺北看守所第 1 次所務會議通過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臺北看守所第 4 次所務會議通過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所甲字第 018552 號
函准予備查
(法務部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法九十矯決字第 025570 號函)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臺灣臺北看守所北所戒字第 092080005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3、6、14 點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094030003
3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
6.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秘字第 1000300
083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3、4、6、7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三月八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新名稱: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戒字第 1
0808001270 號函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戒字第 1
0808003260 號函修正第 3~5、1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
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北所戒字第
1090800492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