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82)台法字第 30052 號令、考
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 2875 號令、監察院(82)院台申丙字第 500
2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5)台法字第 02261 號令、
考試院(85)考台組貳一字第 00392 號令、監察院(85)院台申乙字
第 1197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11、21、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2
1-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行政院(89)台法字第 00887 號令、考
試院(89)考台組貳一字第 08902 號令、監察院(89)院台申肆字第
881806826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5、11、2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91)院臺法字第 0910012171 號
令、考試院(91)考台組貳一字第 0910002064 號令、監察院(91)院
台申肆字第 091180023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30500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09700046841 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
0971804203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施行之日(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