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三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第 3、4 項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五日司法行政部(65)台函監字第 0024 號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3426 號函發布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