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60)台令刑(二)字第 529
4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60)台令刑(二)字第 1
062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65)台令刑字第 01024 號
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65)台函刑字第 11064
號函、內政部(65)台內警字第 712824 號函會同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六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2746 號令、司法院(
70)院台廳二字第 1772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86)台法字第 06071 號令、司
法院(86)院台廳刑二字第 0162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3、16、
31、35 條條文;並刪除第 21、2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89)台法字第 37616 號令、司
法院(89)院台廳刑二字第 18775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原名稱: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新名稱:少年及兒童保護事
件執行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2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屬「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家庭暴
力防治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
福利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099656D 號令、
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36633 號令會同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