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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律師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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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30)渝文字第 27 號訓令制定公
  布全文 48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
3.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0、18、50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六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093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51 條
10.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65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7、23、25~27、32、37~39、49、5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556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
1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
    955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
    239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5、46、48、49、50、53 條條文;並增
    訂第 20-1、37-1、47-1~47-14、50-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台九十法字第 073301 號令發布
    本次修正公布第 20-1、42、45、46、47-1、47-2、47-4至47-9、47-
    11至 47-14、48、49、50-1  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26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47-3、47-10、50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台九十法字第 073301 號令發布
    本次修正公布之第 47-3 、47-10、50 條,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
    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1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7~9、14、21、23、27、32、37-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5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20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2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4  條、第 10 條
    第 1  項、第 78 條、第 80 條、第 106  條至第 113  條第 1  項
    及第 136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0 條、第 22
    條、第 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 條、第 67 條、第 68 條
    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32362 號
    令發布本次修正公布之第 10 條第 1  項,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40012 號令
    發布第 78 條、第 80 條、第 106  條至第 113  條第 1  項及第 
    136 條,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8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8、24、27、28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