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司法院(89)院台廳民二字第 2620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法務部(89)法律字第 000534 號函頒; 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 1010000980 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100039510 號函自 三月十三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