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司法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七月八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一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全文 47 條
4.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行政部(55)台布參字第 226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3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法務部(71)法令字第 1744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41 條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務部(79)法令字第 17238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50 條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9)法令字第 00021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22-1~22-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334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2、15、17、18、5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施行
(原名稱: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新名稱: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