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司法行政部(58)台令人字第 9402 號令核定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69)台司令字 第 444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85)令字第 08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87)令字第 216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訓令字第 102 00011300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