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2)台法字第 45277 號函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2)台法字第 14587 號函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行政院(82)台法字第 00663 號函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89)法政字第 005362 號函修正 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307010760 號函自一 百零三年九月四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