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2:21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現行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輔導員五人至七人,專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
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6 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
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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