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3 19:27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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