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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