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第 11 條
洗錢防制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現行
第 20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
    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
    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
三、規避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